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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5-01-22 20:18:08
提出如下问题:
1.我母公司用自有资金或向银行借款贷款给全资子公司,所收取的利息是否都要交营业税?2.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一年,合同规定,一年到期还本付息,母公司收取利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是到期日收取利息的日子,此时无论是否有利息现金流入,均应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如果我母公司在会计上按季度预提了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按季计提利息无关是否还是按借款合同规定的付息日期去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否也按合同规定付息日期缴纳?请列出相关文件号,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企业之间借款:
1、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支付利息,不能预提。
4、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执行《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5、开营业税发票。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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