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请问,该“纳税期”是指哪个期限,是否可比照(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九)项的规定,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征管,实际上是以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汇总所得确定计税营业额,若一个会计年度内出现亏损,则无须缴纳营业税,但亏损不得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只有一个会计年度内整体出现赢利,就该赢利征收营业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纳税期”是指一个月一个月的期限,上个月若为负差,可以结转下一个月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就是不得转入下一年。
你的以上理解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