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问题描述:我司下属有个酒店管理分公司,酒店分公司有个快捷酒店的业务,现拟通过分公司将快捷酒店对外承包给第三方经营,每月收取固定承包金收入20万元,分公司不参与快捷酒店的经营管理,由承包者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自负盈亏。问题:1、拟将快捷酒店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发票领购、使用、核销等工作全权由承包方负责,是否符合规定?2、分公司收取的固定承包金收入,是否需要交纳流转税?发票如何开具?3、快捷酒店的收入和成本全部以分公司名义核算,承包者如何获取留存在快捷酒店的经营收益?能作为税后利润的分配吗?谢谢!请一并提供相关的政策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如果承包方以你方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相关的财务由承包方或你公司来负责都是可以的,这要看你公司双方的转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2、分公司取得的固定收益应交纳营业税,开具地税发票。。
3、承包者可以按经营后取得的收益与之前留存收益的差额计算其取得的经营收益。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可以参考一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