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公司是工业企业,准备新疆钢结构厂房,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为:钢材为我公司采购回来,发给建筑单位加工成对应型号并按照,现对方公司提出要求,其钢材制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开具建安发票,我公司判断为此业务为混合业务、需按照营业税缴纳。请问:此业务如何判断,税务上文件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又有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按照新的流转税制的规定,销售墙纸等装饰材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对于发生装饰劳务属于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征营业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
上述业务不属于混合业务,因为加工门窗属于增值税加工,修理修配范围,应当征收增值税,而安装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所以上述业务应当分别进行核算,不能做为混合业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