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房产公司售后回购有哪些涉税事项?可参考哪些税法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按有专门的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该文件中并未列举售后回购的处理,但本着实质课税原则,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