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外来单位到本公司违反了本公司的相关规定,不涉及经营行为(如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向其收取了罚款,请问该罚款向外来单位需开具什么发票?需缴纳哪些税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外来单位到本公司违反了本公司的相关规定,不涉及经营行为,不是因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不可开具发票。
外单位可以赁你单位的收据就可以入账。你单位可以把此笔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