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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财产品税收的问题

2015-03-08 22:03:47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老师,企业自行从证券公司购入(开放式基金:有约定的赎回时间30天,且存在固定的收益),这样的行为所得的投资收益是否缴交营业税,其会计核算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是否正确? 另外,企业在选择理财产品中,从证券公司购入与从银行购入,涉税与会计核算上有什么不一同,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需缴纳营业税。(无论是从证券公司购入还是从银行购入)
2、会计核算请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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