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这有礼了!我一直很迷惑望您指条出路,在此谢谢您了!
是这样的-------我公司是一建筑公司,曾承建一工程项目
建设方(乙方)的组成情况是这样:A公司为一物流公司,拥有一闲置土地,B公司为一房地产公司,AB公司协商成立项目合作开发公司乙方,联合开发A公司名下的这宗土地,招投标及建安合同的标的对象均为我公司与乙方,及我公司为工程总包方甲方,乙方为建设方,在执行合同期间,由于A公司的强烈要求承建部分工程,于是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建安工程分包合同,之后A公司在执行合同期间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其注销,同时,这部分工程款由乙方直接付与A公司,现在该项目已完工,我公司已将总包工程的营业税及附加全部入库,
老师,我现在很困惑,也的的确确很纠结:我公司该如何确认分包给A公司的成本?该如何取得这部分发票?是A公司、A公司法人、还是有建安资质的企业?还是……?有何法律依据?非常期望您的指导,谢谢您!
谢谢您!老师。
再此谢谢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您公司的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因为分包公司已经注销所以建议您到公司所属税务机关把情况说一下,看税务机关能否给分包单位补开一下发票。没有发票你公司在成本核算时是不能扣除分包部分的成本。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您可以问一下法律咨询部门。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