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单位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从事教育培训的民办非企业,我们的投资方是一个法人单位,开业5年多一直未分红,现在我单位要进行股权转让,但是账面利润需要先分配,但是考虑到民办非企业的相关规定,这类企业的盈余是不可以分配的,如果现在我单位的股东会决议中要求分红,这样的话,是不是就可以分红了,如果就这样分红了,相关操作人员的法律风险在哪里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可以分红。如果就这样分红了,相关操作人员就违反法律法规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团体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2)21号, 2002-02-04]: 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团体与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社会团体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社会团体被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这里是指社会团体的,但明确指非营利性组织,可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