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新建一座商场,与一家销售金银首饰为主的商贸公司签订联营合作协议,以联营的方式进行结算,该商业公司在我商场进行金银首饰的销售,并按照减除应给我商场扣点后的销售额向我商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
1、在2008年《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后,财税【1994】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还继续执行吗?是不是仍由我商场缴纳该金银首饰销售的消费税?
2、若该商贸公司向我商场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认定为因该商业公司开具了增值税零售普通发票,并不属于批发业务,则由该商贸公司按照所开普通发票的金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销项税的金额缴纳消费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基本规定
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金银首饰消费税只在零售给消费者个人这一环节征收。请问商贸企业是否独立的法人,是否对外缴纳流转税,它提供给贵公司的发票是商贸企业自己开具的吗?如果是,我个人认为他们是面对最终消费者销售,因此他们应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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