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我公司是重庆地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时,收取意向客户定金每户1万元,并签署了认购协议,约定购房定金如果不购房,不予退还,签正式销售合同时,认购定金转为购房款,现有几个客户决定不要购房,我公司依据认购协议没收了客户认购定金,会计上做营业外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但现在税务要求补交营业税,依据是“违约金是价外费用,应该交纳营业税”,我想请问一下,这是否合理?有否文件依据?重庆市有否这方便的特别规定?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提供信息。答复如下:
1.税务局要求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所以,房地产企业没收了客户认购定金,属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需要缴纳营业税。
2.重庆市是否有特别规定,建议和主管税务局沟通联系。
谢谢提问。
相关法规、问题:关于预收款收入的确认-*-国务院令【2008】540号,财税令【2008】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