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与另一家合作建房,对方出地,我方出资,并不成立合资公司,我司负责规划、报建、建设、销售,对方要30%的销售收入,我方70%,因为土地在对方,所以对方为主联合报建,帐务在对方公司处理,各项税费以土地方公司为主体缴纳,收入双方按分配比例各自负担税费。土地方一定要求协议中按销售收入分配,按规定纳税后的收入分配后双方还要缴哪些税?我方出资对土地方是否是融资行为,我方收回投资是否按投资总与收回总的差额缴营业科。为什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属于合作建房,要按总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您方不要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如果是分房子,对方收到您方投资按收入处理,您方不用缴纳任何税费;如果是分利润,也要按下面的文件处理,您看一下下面的文件。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