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5年可能营改增,对于同一建筑合同有分批付款的情况,如果前期付款对外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后期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我们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票,这个进项是可以全额抵扣吗?如果不能,如何分摊?过渡期如何过渡?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可以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之前购进货物,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在此之前销售货物,即使还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建筑业营改增后也要遵循这一原则。过渡期问题文件会给与相应政策的。(建筑业目前还未营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