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从集团内部借款(统借统还),请问支付集团的贷款利息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集团无法提供贷款利息发票,出具往来票据,我公司是否要到当地税务局代开贷款利息发票?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税字[2000]7号、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2、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3、要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依据上述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按银行利息率支付的利息是免征营业税的,如果母公司不能提供利息发票而是以往来票据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没有为您找到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条款,建议与您公司所属税务机关咨询一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