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全资国有企业,属青岛市管辖。供热入网费由城建局收取后上缴财政,也有一部分是我公司领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代收,也应上缴财政。财政局随后向我公司拨付供热入网费用于供热管网建设,按照青岛市规定以入网费建设形成的管网资产归市政府所有,供热企业负责使用、管理、维护,因此我公司对收到的入网费计入资本公积,也不计提这部分资产折旧。地税局要求以11、12、13年收到的入网费减除管网投资额的差额按建筑业收取营业税。我公司认为与政府之间并非建筑承包关系,入网费及管网产权未发生改变,即使有差额也不属我公司所有,不应缴纳营业税,纳税主体应是财政局。年度拨付入网费与资产入账时间无法对应,即使计算差额也应待企业清算解散时。恳请老师给与帮助,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一部分第一条:(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上缴财政,企业应参照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或咨询当地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