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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186774

2015-04-10 15:42:58
提出如下问题:
如果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一个子公司,然后以其子公司所有资产与我公司进行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两家公司都以账面价值计价,不确认所得,由其子公司控股,这种方式能不能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中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中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以及财税[2009]59号中特列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中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中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和财税[2009]59号中特列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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