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一、我公司与业主方签订了代建合同:
主要内容如下:
昆明铁路枢纽110KV上海二、三西等五条线路1-7#杆电力迁改工程
委托建设合同
委托人: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代建人:昆明道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2013年10月21日昆明铁路枢纽必扩建工程35KV昭长T线、110KV上海三西线电力线路迁改专题会议精神,110KV上海二、三西等五条线路的迁改工作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入地,一次迁改”的原则,所有迁改工作由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昆明道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开展草海片区45、46号地块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相关电力迁改工作。经委托人、代建人协商一致,就昆明铁路枢纽110KV上海二、三西等五条线路1-7#杆电力迁改工程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四、委托建设项目资金拨付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0%作为预付款。
2. 工程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按工程进度向代建人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0%。
3.最终结算价经审计 审定后7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支付至审定的最终结算总价的95%,同时,代建人将本委托建设项目的全套归档资料移交至委托人。
4.本委托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应将质量保证金(最终结算总价的5%)一次性支付给代建人。
二、该工程我公司又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支付工程款,中间无任何差价。
请问:
1、请问我公司是否涉及营业税,如果涉及,该如何避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这一规定,总承包人在付给分包人工程价款时,必须将分包人应缴纳的税款扣除。
贵公司如果不存在价差进行项目分包,公司可以先按工程取得的金额交纳营业税,然后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再将税款代扣了。这样公司实际的应纳税额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