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法人名下的土地、房产以投资形式投入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金?税率分别是多少?
2、法人名下的土地、房产做价卖给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金?税率分别是多少?
3、法人名下的机器设备以投资形式投入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金?税率分别是多少?
4、法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做价卖给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金?税率分别是多少?
以上问题解答对应的财税政策和文件号是多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法人以不动产入股,对被投资企业享有收益并承担风险的,那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需要交纳营业税.也不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2]19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2002-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法人名下的土地、房产做价卖给企业需要交纳营业税,税率5%,土地增值税,根据增值率,税率分别为30%、40%、50%、60%,所得税,税率25%。
3、法人名下的机器设备以投资形式投入企业和法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做价卖给企业相同,需要交纳增值税,所得税,如果该固定资产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投资和销售时应按17%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固定资产购进时没有抵扣进项税,投资和销售时应按3%计算增值税,减按2%缴纳增值税,如果有增值,还要缴纳所得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