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日本客戶派遣技術人員至我司進行技術指導,依合同規定,我司需支付以下費用:
(1) 技術指導費 25,000日元/每日 , 產生稅捐由我司負擔.
(2) 自日本出差往返我司費用: 往返機票, 出差期間住宿費. 日本住家至機場交通費與停車費.出差期間保險費.
請問我司將(1)技術指導費,推算我司負擔之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能否以合同作為技術權利金費用,另是否需向商務部備案.
(2)出差期間之交通費,能否由日本客戶開具DEBIT NOTE 及憑證影本,作為入帳依據,並付款給日本客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可以合同作為技術權利金費用,是否需要向商务部备案,税收法规没有规定,建议咨询一下相关部门
2、可以由日本客戶開具DEBIT NOTE 及憑證影本,作為入帳依據,並付款給日本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