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以历史成本进行确认。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进行核定。
如何依法核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公告[2010]27号)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五)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关于此文件中提到的核定,找到相关的个税核定标准供您参考,请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认。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