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我们属于汇总纳税企业,有四家外地分公司,其中一家全部为免税收入,那么在汇算清缴按三因素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后,应该怎样处理?因为这个分公司全部为免税收入,但汇总纳税后分配了应纳税所得额,怎么办?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个人认为在计算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免税分支机构的收入已经扣除,因此总的贵公司是没有多纳税的。按计算出的预缴额缴纳就可。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新办法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从以上可以看出,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是考虑了免税收入的。谢谢您的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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