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银行)取得抵债资产,过户时税务部门要求全额缴纳营业税,我行按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提出异议要求差额缴纳,税务部门答复该抵债资产为借款企业自建房产不享受该政策,如果是该抵债资产是企业购置后又抵债的,方可享受,请问税务部门答复合适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是这样的,如纳税人( 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这里强调的是自建后直接销售,如果自建后先自用然后再销售,只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因此贵公司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