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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导费相关

2015-05-19 14:28:06
提出如下问题:
1.日本客戶派遣技術人員至我司進行技術指導,依合同規定,我司需支付以下費用:

(1) 技術指導費 25,000日元/每日 , 產生稅捐由我司負擔.

(2) 自日本出差往返我司費用: 往返機票, 出差期間住宿費. 日本住家至機場交通費與停車費.出差期間保險費.



請問我司將(1)技術指導費,推算我司負擔之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能否以合同作為技術權利金費用,另是否需向商務部備案.

(2)出差期間之交通費,能否由日本客戶開具DEBIT NOTE 及憑證影本,作為入帳依據,並付款給日本客戶?此费用是否要并入技术指导费缴纳相关税费?

2.我司从日本一家公司借调一职员到公司工作,借调期间工资由我司支付,工资一部份支付给该职员,一部份由公司支付给其日本公司,请问我司此种做法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除了个人所得税外,还会涉及其他税种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合同不可以做为费用税用税前列支,需要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才能入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这种合同是不需要到商务部备案的。
2、在国内做帐,不管是外资企业还是合资企业,都要凭正式发票作为如帐,走费用、成本的依据的,而通知单、借款的清单等等只可以作为附件使用的所以,做帐收INVOISE 好.
此项费用应并入指导费中合并纳税。
3、贵公司除了按规定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应当看一下贵公司所在地区与日本是否签订过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中看是否属于常设同构,如果属于常设机构,公司在向境外支付费用时是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的,如果不属于常设机构,这部分费用是不需要代扣税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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