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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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专家补充回复 | |
| 专家回复 | 贵公司可以依据政策给对方开具红字发票。 |
| 专家回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最好的做法是,客人登报声明作废,贵公司再重新开具一张(扣除退款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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