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有视同销售,我们公司领出送客户的入账分录是
借:营业费用-样品费 1,678,394.77
贷:原材料 1,363,001.17
库存商品 315,393.60
原材料的公允价是用:1,363,001.17/0.77=*1.2=2124157.66(原理是把材料换算成成品在乘以利润率20%)
库存商品的公允价用:315,393.60*1.2=378472.32(是用库存商品的成本+利润率20%)
合计按税法规定换算视同销售的公允价是:2,502,629.98,视同销售成本为:2.085,524.95
销项税是按照材料及成品的公允价 2,502,629.99 *0.17来缴纳的,公司入账分录如下:
借:营业费用-样品费 425,447.10
贷:销项税 425,447.10
请问:1.这个营业费用425,447.01我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如果可以依据是什么?是否有相关的政策?
2.在填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时,我的视同销售成本要填哪个数字,是填1,678,394.77 还是填1,678,394.77 ?
3.我现在汇算清缴报表上视同销售收入填的是:2,502,629.98视同销售成本填的是:2.085,629.99 然后我又在A105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里的第29栏次作了一个调减,就是2,502,629.98-2.085,524.95 =417,105.03.针对这一块我们意见不同,请问这417105.03做调减对吗?有政策或答复支持吗?
以上请专家认真解答,我们明天还要解释,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营业费用425,447.01,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营业外费用应计入费用科目在税前扣除,
2、在填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时,视同销售成本要填1,678,394.77
3、在汇算清缴报表上视同销售收入填写材料的购进价格和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成本应填写填1,678,394.77,请参考以下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2008-10-08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