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做研发并实施一项目符合国家支持项目,工期为三年,12.13.14年,12年发改委为我司拨付300W补助资金,收到款时,我们入账借:银行存款,贷 专项应付款, 现项目已经完工,我们如何账务处理(专项应付款)用走资本公积吗
关于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有资本法与收益法两种。 1.资本法。它是将政府补贴直接贷记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 2.收益法。它是指将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利润表中补助收入,增加企业收入
我们应选用那种对企业比较好,为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你公司需要确认一下,该笔研发费用是否属于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前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另有规定的除外。
贵公司取得的收入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就属于不征税收入,专项应付款应转入资本公积进行处理.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就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