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请教专家:
有A、B两家外资企业,各自均有免税进口自用设备,并且均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现A拟兼定B(吸收合并),请教专家:原免征的关税要补缴吗?能否告诉相关依据?另外,在外汇管理方面有何限制?
[1999]外经贸法发第39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是否还有效?其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请问:海关、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是指哪些?
恳请惠于赐教!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 程立元 专家解答如下:原免征的关税要补缴。署法发 [2001] 420 号
对外付汇时应提供免税或已完税的证明。汇发[1999]372号
海关、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属于纳税问题答疑的内容。我也没划到相关规定。实在对不起,请您还是再咨询一下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吧。同时我也会继续关注您的问题,一旦有相关信息再给答复。不好意思,答复得太迟了。一定另您失望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