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1、政府拨入“以奖代补”“补助”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吗?依据【2011】70号文件,我感觉拨入款项能够满足3条规定,可是有些人说不属于,有不属于的依据吗?
2、我单位是种植葡萄的,自2012年至今还未将种植的葡萄苗转为“生物资产--成熟”科目,准备在2016年开始酿造葡萄酒,请问:
A、在2015年从生物资产--未成熟“转为“生物资产--成熟”科目合适吗?
B、我单位租赁土地年限为30年,(2012年-2042年)葡萄树的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是多少年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规定:企业收到资本性财政性资金,列作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企业收到费用性财政性资金,列作收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不征税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满足不征税条件,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2、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1)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2)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3)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4)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1621生产性生物资产
--1622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