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背景:乙方、丙方均为进驻甲方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
1、钢构材料甲供:甲方将新建厂房项目分包给丙方建造,甲丙双方约定,钢结构材料甲供,甲供材税金由甲方代缴(当地税务局已同意)。
2、钢结构材加工、入库、出库:(1)甲方与乙方约定:甲方购买钢材,由乙方加工制作成钢构材料。(2)乙方完成钢结构材料后,经过甲方现场清点后入甲方库,紧接着由丙方现场办理出库手续领出。
3、至厂房建造完成,甲方购买钢材100万元,支付乙方加工费15万元,钢结构材料入库金额115万元,丙方领用钢结构材料115万元。
问题:甲方交纳甲供材税金依照100万元计提,还是依照115万元计提?委托加工费15万元是否需要交纳甲供材税金?请老师列示相关税务文件,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甲方交纳甲供材税金依照100万元计提,委托加工费15万元属于乙方提供的加工业务,属于应有乙方承担的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