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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和股票买卖 营业税

2015-06-23 10:45:16
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纳税人俱乐部老师,您好!

请您们帮我解答一下如下疑问:

假定:A公司为一家非金融机构居民企业。

案列:(1)A公司投资B公司(投资时未上市),持有至B公司上市且达到限售股解禁后出售;(2)A公司在证交所买卖股票。

疑问:

<一>是否缴纳营业税:案列(1)、(2)是否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中“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如何理解?



<二>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1、案列(1)的买入价如何确定?以初始成本为买入价,还是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或是其他?

2、对于案列(2),为什么税总局规定买卖正负差同期可以相抵,确不能结转下一年度,有什么含义吗?



<三>针对案列(1、2),请老师指导股权转让和金融商品买卖的本质区别。

上市流通就不归属股权吗?



<四>《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执法督察报告意见的通知》(督审便函[2012]113号)有效吗?



<五>关于用税后未分配利润转股是否理解为“收益分配-再投入”业务,可否将以前年度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数额在计算股权转让差价时作为计税成本予以扣除?依据?



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未解禁前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解禁后进入股票二级市场出售需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买入价为获取股权时的投资额。
3、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投资购买国债、企业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及股票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金融业”的征收范围。但是将金融商品转让则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4、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看,既没有收到资产,所有者权益也没有增加,尽管用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但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并没有改变。会计上不做专门的会计分录,只需要在备忘簿上做备忘记录,以表明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增加,等到转让这些股权时,再确认实现的收益。但此时在确认实现的收益时原未分配利润转化为了资本利得,与分红后再以分红所得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增资,投资的计税成本不一样,后者优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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