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台湾公司开的信息服务发票和技术服务发票是否要在境内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台湾企业在台湾已经纳了税)
比如:台湾企业在台湾当地建立平台收集客户信息资源或者进行某项技术测试,都是在境外完成,我们境内企业支付报酬给台湾企业,台湾企业开具技术服务发票,境内企业款汇到台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贵公司属于以上所说,则是不用代扣税款的。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