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
我是一家香港投资的污水处理企业,一直执行的是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但今年6月出台的财税【2015】78号规定所列的目录中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目录,我司属于污水处理劳务,退税比例70%。为此,我想咨询2个问题:
1、目前我司开具的是公司抬头的自印发票及国税购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月1日起执行这个政策后,我司的增值税发票怎么开?适用的税率是多少?前两种发票是否已不能开,一定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因为以前增值税免征,所以我司所有购买设备、材料等收到的增值税专票都不抵扣,没有进项税额,也没有销项税额。那么,按照78号文件执行后,意味着要交30%的增值税,那么我司进项税额怎么抵扣?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文件中没有规定企业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来贵公司的发票应当是可以使用的。污水处理劳务的增值税税率应当是17%。
2、公司每月开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差额应当是企业当月应交纳的增值税额,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实际交纳额扣除70%的后剩余30%为企业实际应交纳的数额。
进项税额的抵扣只能是企业在取得增值税票后按票面税额进行抵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