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我矿山企业,此政策中的顿号应用:应理解为前四个场所(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还是单指炸药库的安全区??我公司在理解上与地税机关出现分歧,另炸药库的安全区能免征土地使用税,那炸药库呢?是否也应在免征之列?请专家帮解读及分析指导。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单指炸药库的安全区,炸药是爆炸品,应划分安全区,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没有划分安全区,文件没有规定炸药库免税,炸药库应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