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关于对矿山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免征范围解读

2015-07-13 18:16:04
提出如下问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我矿山企业,此政策中的顿号应用:应理解为前四个场所(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还是单指炸药库的安全区??我公司在理解上与地税机关出现分歧,另炸药库的安全区能免征土地使用税,那炸药库呢?是否也应在免征之列?请专家帮解读及分析指导。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单指炸药库的安全区,炸药是爆炸品,应划分安全区,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没有划分安全区,文件没有规定炸药库免税,炸药库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