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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取得的劳务报酬是否属于佣金和个所税问题

2015-07-24 22:07:3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希望雇佣一批兼职人员卖商品,兼职人员收入全部来自销售商品的提成,每件商品的提成率为20%-40%

问题:1、兼职人员的收入是否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所税?

2、支付给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是否属于佣金?是否按照国税【2009】29号公告进行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兼职人员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所税。
2、支付给兼职人员的报酬属于人工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不属于国税【2009】29号公告固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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