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损失为1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废品变卖收入1.5万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为什么在税务备案的时候只允许税前扣除8.5万元,调增1.5万元呢?如果这样的话,就是我在计算会计利润的时候扣除+1.5-10=-8.5万,在纳税调整的时候还要调增1.5万元,实际上只扣除了8.5-1.5=7万元,而我备案后允许税前扣除的是8.5元?这是怎么回事,请老师帮忙讲解下逻辑思路。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实际损失为10-1.5=8.5,故备案后允许税前扣除8.5。
2、处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取得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固定资产清理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