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研发试验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过关报废,计入研发费用后,其对应的原材料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还是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自产的产品由于正常原因产生的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贵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研发应当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不需要计算交给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