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文,公司想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要开展这个业务需要注意什么,帐务该怎么处理,税收上有什么要求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来信,答复如下:
1.注意事项:(1)必须是先售出后回租。(2)售出和回租的资产必须是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而不是一般性货物。(3)资产必须是自售自租。(4)购买或称出租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下简称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5)必须是以融资为目的。(6)融资性售后回租不减少账面资产价值。(7)出租方在向承租方购买拟出租的资产时必须取得发票,承租方因此在出售资产时也必须开具发票。
2.账务处理:企业对取得售出资产销售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对出租方收取的租赁费大于购买该项出租资产价格部分(含相当于利息部分)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售后回租固定资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费”;对支付的租赁费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费”,贷记“银行存款”;对按期确认的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售后回租固定资产费用”。
3.税收要求:根据现行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也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