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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固定资产租回2

2015-07-31 11:49:38
提出如下问题:
在签订合同上应注意些什么?如果合同上标明所有权转移,对于税收有影响没有?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都没作为应税收入,都不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形成统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而上面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核算金额正好是价款本金,因此属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本金部分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只有未确认融资费用这部份金额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能抵扣。

贵公司要是与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售后租回交易,是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这又体现了“形式重于实质”的税收执法原则。

关于您的提问的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宜,请咨询相关法律部门。个人认为标注所有权转移对税收是没有影响的。提供以上关于融资性租回的法律规定,供您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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