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拥有部分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并无任何建筑物或者生物性资产。现在被国家收回,被收到一笔征地补偿款。请问:
1、关于该征地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是作为“搬迁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 号)吗?
3、我们土地上并不存在任何资产,不存在所谓的“搬迁行为”,也需要按国税函〔2009〕118 号处理?
4、还是需要直接计入当年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5、有无任何减免税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来信,答复如下:
1.贵公司的情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引用。关于该征地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否作为“搬迁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 号),以及是否需要直接计入当年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什么样的减免税规定,关键看地方的经济状况和主管税务局的理解执行。
2.建议和主管税务局沟通咨询确认或委托第三方协助税收筹划。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