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采购原材料,货到票到,但是在后来的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经我公司维修后可以使用,经协商对方给予5000元的质量赔款,请问该笔业务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情形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范围,所以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贵公司取得的5000元赔偿金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