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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您好! 根据来信,答复如下: 1.财税[2011]131号规定,“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2.财税[2013]37号附件4规定,“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实务中,税务局流行的一种观点是“支付境外参展费、广告费不属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应扣缴增值税”。因此,需要贵公司和主管税务局沟通解释。 谢谢再次提问。 |
专家回复 | 属于税企争议。建议协商解决。 |
专家回复 | 可以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