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公司派人到B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服务,我公司提供的技术属于非专利技术。请问,
1、这种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吗?
2、我公司的收费分为2个部分,一部分是按人员提供服务时间收费,一部分是按B公司今后实现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费,请问这种2种收费都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吗?
3、上述2种收费都可以根据财税106号文的规定办理增值税免税吗?特别是今后根据对方公司销售一定比例收取费用的部分属于106号文中的技术转让免增值税的范围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这种收入属于提供技术收入,属于营改增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2、按人员提供服务时间收费和按B公司今后实现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费,这只是收费的方式不同而已,都属于提供技术服务。
3、上述2种收费不属于财税106号文的规定增值税免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