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是一家外商投资出口企业,现适用出口免税政策,跟某一国外客户签订了销售返利合同,客户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货达到一定金额即按照一定利率返还。现需要依据合同向国外付汇。
请问老师
1)我公司付汇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金(所得税或增值税)?
2)会计处理是做销售费用还是冲减销售收入?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贵公司付汇是否需要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2)会计处理应做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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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