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销售货物,对方开具信用证给我公司,公司将信用证卖给第三方银行,不附追索条件,银行买断应收帐款。银行买价为应收帐款金额扣除信用证未到期这段时间按银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手续费。
请问:1、公司收到款项与应收帐款差异应如何处理,计入财务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法规依据?
2、本业务属于金融资产转移对吧?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
借:银行存款(按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
坏账准备(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金额)
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 (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四个科目如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某某单位(企业不再拥有收款权)
或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借方前四个科目如为贷方差额)
2.本业务属于金融资产转移。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