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有关混业经营

2015-09-06 18:41:35
提出如下问题:
上次听老师讲,混业经营政策只适用营改增企业,以前就是增值税的企业用不了这个政策,那我问一下,我们是做服务的,同时我们是带着我们研发的产品做服务,请问如何缴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六)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
三、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