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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高管无住所个税问题

2015-09-06 14:59:3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母公司在日本,现在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董事长是日本人,他平时在母公司日本公司上班,偶尔来境内公司,在境内没有住所。平时都是通过电话,网络来监管公司,之前公司一直没给他发工资,现在想给他发工资。请问老师:他的个税,公司只想申报他在中国境内的收入,而不申报境外的收入,那他1年内累计在境内的天数应不超过多少天?控制在多少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下发了国税函[2007]946号文(一)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工作期间长短,可不适用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而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

请贵公司参考以上规定,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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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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