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一些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现在准备将其作价投资设立一家新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原来按照财税字[1995]48号(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我们公司这种投资行为是不需要缴纳土增税的。但是该文的该条款已经被财税[2015]5号文废止。
根据财税[2015]5号,“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该文限定了投资行为是“改制重组”时的投资行为,那么如果我们公司只是一般企业的投资行为,是否就需要就该行为缴纳土地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如果公司只是一般企业的投资行为,是否需要就该行为缴纳土地增值税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咨询一下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