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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您好! 根据来信,答复如下: 1.如果该项出口业务不被主管税务局认定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情形,就可以享受;反之,如果被主管税务局认定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情形,就不可以享受。实务中,各地主管税务局理解执行不一,建议做好与主管税务局的沟通。 2.“营改增”前,如果贵公司是纯代理行为,就缴营业税;否则,就是增值税。建议和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因为经济业务繁杂,税法不能面面俱到,所以主管税务局的理解执行就成为关键。 谢谢再次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