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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加计扣除

2015-09-22 13:47:37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将筹建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在长期待摊费用核算,该费用能否享受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企业需在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办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建议:设计和规程制定需要有相关的书面证据,如设计图等,以备抽查。如果未准备,税务复核可能会认定无法检验,而被剔除。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建议:材料、燃料需要有明确的领用指向,即注明是研发耗用。动力费用最好是单独设计量表,如电表、燃气表,税务复核有时会查验计量依据。如果是总表分摊,税务可能会认为无法确定,很容易被剔除。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建议:工资表上对研发人员要单独明确一下。研发支出是有公司内部的研发项目立项文书的,这些人员必须是研发项目立项文书上注明的人员,且必须为公司在职员工。

要注意的是,为在职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支付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非在职的临时聘用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不能加计扣除。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建议:要考虑到研发需要购买的设备,并在研发立项时候即注明。购入时,制作固定资产卡片就需要注明是专门为研发购入,是研发专用。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不能加计扣除,比如:研发部门和生产车间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这样注明处理后,将研发项目开始时至结束期间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予以归集才可以被确认。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维修、改装等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类以外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比如:研发项目在用建筑物(房屋)、车辆、办公家具等发生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可以加计扣除。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本条操作类似上一条。研发项目立项文书要注明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名称,否则很可能税务复核会剔除。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这些往往是在研发过程中才涉及的,一开始一般只能考虑一个大致情况,所以建议实际操作中,一旦有这些项目,要单独归集。即:列表注明是研发使用,若同时研发多个项目,需注明归属哪个项目;在表格中归集该项费用的细节内容,形成总的费用表,并以此为附件,确认本条的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以及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不可以加计扣除。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这个一般涉及公司外的费用,也建议单独归集。具体操作类似上条,单独归集。即:列表注明是研发使用,若同时研发多个项目,需注明归属哪个项目;在表格中归集该项费用的细节内容,形成总的费用表,并以此为附件,确认本条的费用。外地现场试验的差旅费不能加计扣除。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成功后,建议论证、评审、验收留下书面证据,税务复核有权力查阅这些书面证据。即:邀请外聘评审机构或专家参与论证、评审、验收需外聘评审机构或专家给出书面意见并盖章或签字。可加计费用包括外聘评审机构开具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或者邀请专家评审的专家费,但是不能包括邀请专家的差旅费、住宿费、业务招待费。其中,专家费要执行一定的标准,即前两天每人不得超过800元/天,后几日每人不得超过400元/天。

若研发成果申请专利,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

9、不能计算加计扣除的其它费用。

一些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比如: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

以上是加计扣除规定,贵公司筹建 期间的费用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则是可以加计扣除的,如果不符合则不允许加计扣除。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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