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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2015-09-23 08:22:46
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做风能开发的高技术企业,8月份收购了一家私人企业

发生了股权转让,有转让协议,其中就涉及到了被收购企业法人的股转收入个税征缴的问题。

这项业务发生在山东省那边,在收购前7月30号对方做了经营地址的变更,即所属的税务局也变了,现在就这个个税代扣代缴的问题一直在纠结着。

对方是在地方上的私人企业,当地经济不发达,其中个税金额较大,原则上个税款缴到所属税局即可,但是变更前后的地税局都在一个区下的不同区县,双方都了解这个事情,现在就是双方都想争取点税源,即都要分点。我们因为这事咨询了当地所属税局,对方已经把缴款专户都发来了,税局又同原法人确认这事,结果现在搞的原法人很郁闷,之前很多事都是走私人关系办成的,现在他怕一下子全交到变更后的税局当地影响不好(经济较差,怕引起注意)。他现在是想先和变更前后的两税局协调好后在缴纳。让我们先不缴纳,现在成了我们很为难了。



请问这样的问题怎么解决,或者双方兼顾到。因为后期都是一家企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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